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82條 法規:公務人員保障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四章 申訴及再申訴程序 第82條 各機關對於保訓會查詢之再申訴事件,應於二十日內將事實、理由及處理意見,並附有關資料,回復保訓會。各機關對於再申訴事件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回復者,保訓會得逕為決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