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81條 法規:公務人員保障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四章 申訴及再申訴程序 第81條 服務機關對申訴事件,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就請求事項詳備理由函復,必要時得延長二十日,並通知申訴人。逾期未函復,申訴人得逕提再申訴。申訴復函應附記如不服函復者,得於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之意旨。再申訴決定應於收受再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再申訴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