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67條 法規:公務人員保障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三章 復審程序 第67條 保訓會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顯然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復審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復審。前項情形,應於決定主文中載明原行政處分違法或顯然不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