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50條 法規:公務人員保障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三章 復審程序 第50條 復審就書面審查決定之。保訓會必要時,得通知復審人或有關人員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並接受詢問。復審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