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39條 法規:公務人員保障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三章 復審程序 第39條 復審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得為一切復審行為。但撤回復審,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復審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復審人。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復審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復審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復審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生效力。復審代理權不因復審人本人死亡、破產、喪失復審能力或法定代理變更而消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