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37條 法規:公務人員保障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三章 復審程序 第37條 代表人經選定或指定後,由其代表全體復審人為復審行為。但撤回復審,非經全體復審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代表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表共同復審人為復審行為。代表人之代表權不因其他共同復審人死亡、喪失復審能力或法定代理變更而消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