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22條 法規:公務人員保障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二章 實體保障 第22條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前項情形,其涉訟係因公務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機關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予追還。第一項之涉訟輔助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