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2條經依法休職之公務人員,有關復職之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第十條之規定。
- 第12條公務人員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時,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其具有考試及格或銓敘合格之留用人員,應由上級機關或承受其業…
- 第12-1條公務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除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絕之。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
- 第13條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官等職等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變更。
- 第14條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俸級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降級或減俸。
- 第15條公務人員依其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所應得之法定加給,非依法令不得變更。
- 第17條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
- 第18條各機關應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必要之機具設備及良好工作環境。
- 第19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並使公務人員免於遭受職場霸凌等…
- 第19-1條各機關違反前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應負責人員,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
- 第19-2條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六項之罰鍰,由保訓會裁處之。裁處權時效因三年期間經過而消滅。前條第四項就重大災害或死亡事故因果關係…
- 第20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現場長官認已發生危害或明顯有發生危害之虞者,得視情況暫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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