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員有關本辦法所定事項,得由各機關比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一、政務人員。
二、民選公職人員。
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非屬第二條規定之教育人員。
四、技工、工友。
五、約僱人員。
六、按月、按日、按時或按件計酬之約用人員。
七、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第二條及前項人員之眷屬因該等人員執行職務致遭受不法侵害時,得由各機關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