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45條 法規: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五章 監督與檢查 第45條 各機關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經上級機關查核命其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應通報保訓會並要求其提出檢討改善報告,調查相關人員違失責任,按違失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予以處理。無上級機關經保訓會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亦同。依本辦法辦理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著有績效者,各機關得予適當獎勵。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