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44條 法規: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五章 監督與檢查 第44條 各機關對其所屬機關應辦理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事宜實施抽查,每年至少一次。遇有突發、重大危急或其他必要狀況,各機關對其所屬機關執行職務之工作場所、機具設備或其他安全防護措施,得實施專案抽查。前二項定期及專案抽查作業,應作成報告並提出改善期限及建議作為,交由所屬機關防護委員會督導改善;主管機關已組成諮詢會,報告應提交諮詢會,研議改善措施建議後,交由所屬機關防護委員會督導改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