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經上級機關查核命其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應通報保訓會並要求其提出檢討改善報告,調查相關人員違失責任,按違失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無上級機關經保訓會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亦同。
依本辦法辦理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著有績效者,各機關得予適當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