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對其所屬機關應辦理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事宜實施抽查,每年至少一次。
遇有突發、重大危急或其他必要狀況,各機關對其所屬機關執行職務之工作場所、機具設備或其他安全防護措施,得實施專案抽查。
前二項定期及專案抽查作業,應作成報告並提出改善期限及建議作為,交由所屬機關防護委員會督導改善;主管機關已組成諮詢會,報告應提交諮詢會,研議改善措施建議後,交由所屬機關防護委員會督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