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28條 法規: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三章 不法侵害事故之處理 › 第一節 通則 第28條 各機關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身心健康之不法侵害時,應考量執行職務場所、活動類型、在場人數及對第三人之影響等因素,立即採取下列措施:一、急救、搶救及必要之消防、封鎖、疏散等緊急措施。二、通知該公務人員之緊急聯絡人,並通報首長及有關人員。三、通報警察或相關機關派員處理,並提供相關資訊。必要時,與消防、空勤或其他緊急醫療照顧機關保持聯繫。四、其他必要之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