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25條 法規: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四章 通報與建議 第25條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除應依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外,並注意自身及同事之安全,且應隨時提高警覺,加強應變制變能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騷擾、恐嚇、威脅等情事,應即報請防護小組或機關長官處理。必要時,各機關得通報警察或相關機關協助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