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25條 法規: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二章 安全衛生設施及防護 › 第四節 高風險職務之安全衛生防護 第25條 高風險職務機關應就執行高風險職務人員,定期辦理執行職務所需相關教育訓練。前項教育訓練之內容,由高風險職務機關訂定後,報其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