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17條 法規: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二章 安全衛生設施及防護 › 第二節 執行職務之安全衛生設施及防護 第17條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可能危害生命、身心健康之資訊,應事前告知。各機關應建立與執行職務相關危害場所及其危險性質之資料,並供隨時查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