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48條 法規:公務人員協會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公務人員協會目 第48條 公務人員協會與外國公務人員團體之聯合或締結聯盟,應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並函報主管機關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