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45條 法規:公務人員協會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公務人員協會目 第45條 各關係機關未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銓敘部應檢具證據將違失人員移送監察院依法處理。但違失人員為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人員由銓敘部通知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依法處理;無上級機關者,應通知本機關依法處理。前項違失人員如為民意機關首長,由銓敘部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違失事實。前項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