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20條 法規:公務人員協會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公務人員協會目 第20條 公務人員協會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無故連續二次缺席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