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18條 法規:公務人員協會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公務人員協會目 第18條 公務人員協會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