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14條 法規:公務人員協會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公務人員協會目 第14條 公務人員協會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