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第4條 法規: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考試分發目 第4條 考選部於舉辦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前,應洽請分發機關協調有關機關預估年度需求人數,擬定年度需求計畫,以為舉辦考試、決定正額錄取人數、分配訓練及分發任用之依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