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考試錄取人員之分配訓練以一次為限。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用人機關調整職務或報經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改行分配:一、所分配職務與考試等級類科顯不相當。二、所分配職務依規定須辦理特殊查核而拒絕接受查核,或經查核結果認為不得擔任該職務。三、依法律規定有迴避任用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