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第2條 法規: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考試分發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意義如下:一、考試:指應予分發任用之公務人員各項考試。二、考試及格人員:指前款考試錄取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三、分配:指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決定並通知考試錄取人員實施訓練。四、分發:指考試錄取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用人機關派代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