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第14條 法規: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考試分發目 第14條 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用人機關依規定派代,完成分發程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