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第13條 法規: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考試分發目 第13條 用人機關應於考試錄取人員分配報到七日內,將報到情形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並副知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