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機關應成立委託經營績效考核小組,按季對受託機構之經營績效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應於每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報公保監理會備查。
受託機構於契約存續期間之經營績效或風險控管未達承保機關所定目標,承保機關得經經營績效考核小組評定後,減少其委託經營額度或終止契約。
前二項所定考核小組之組成,由主管機關、公保監理會及承保機關指派之人員,會同所聘請之專家學者共七人至九人組成。
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30條
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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