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27條 法規: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保險目 第三章 委託經營 第27條 受託機構及保管機構應就承保機關所委託經營之準備金,採獨立之會計處理,作成各種報表,定期送承保機關及公保監理會審閱。其相關簿冊於契約終止時,應一併返還承保機關。前項憑證、帳簿及報表所載內容,主管機關、公保監理會及承保機關得實地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