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23條 法規: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保險目 第三章 委託經營 第23條 本準備金之委託經營期限,每次最長為五年。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契約期限,依前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