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2條 法規: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保險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以下簡稱本準備金)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其收支、管理及運用,由本保險承保機關辦理,並由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保監理會)負責審議、監督及考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