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準備金之運用,由承保機關擬訂投資政策書,於每年度開始前,擬編本準備金年度運用計畫,報經公保監理會之委員會議審查後,送主管機關核定並轉陳考試院備查。本準備金收支運用及委託經營情形,應由承保機關按月報公保監理會簽陳主任委員核閱,並按季提公保監理會委員會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