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16條 法規: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保險目 第三章 委託經營 第16條 承保機關得就評選結果,依名次擇定國外移轉管理機構,議定委託契約及委託費用比率。前項委託費用屬管理費用者,得按委託資產淨值,以一定比率提撥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