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細則依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2條本保險保險費之繳納及各項給付之支付,以現行貨幣為計算標準。
- 第3條承保機關每年應依照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財務責任歸屬,分別核計保險之給付支出。前項財務責任歸屬,屬於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
- 第4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稱財務收支結餘,指每月保險收入扣除保險支出後之餘額。本保險財務收支有短絀時,先由保險準備金支應。
- 第5條本法第五條第五項所定事務費,包括辦理本保險業務所需之人事、事務等一切費用,由銓敘部編列預算撥付之。前項事務費年度決算結餘…
- 第6條本法第四十四條免課之稅捐如下:一、承保機關辦理本保險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二、承保機關辦理本保險所收保險費收入、保…
- 第7條本保險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與受益人之姓名、年齡及親屬關係,以戶籍記載為準;年齡應自出生之日起十足計算。
- 第9條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加計利息發還被保險人自付部分之保險費,其利息之計算,以應負繳費義務當年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第10條本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所定中華民國一百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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