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本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所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之生效日,依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