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51條 法規: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保險目 相關法規 公教人員保險法母法 第五章 保險給付 › 第二節 失能給付 第51條 被保險人請領失能給付,應填具現金給付請領書,併同下列書據證件,送承保機關辦理:一、失能證明書:應由主治之醫院出具;證明書內各欄應據實填具。派駐國外者,得由駐在地之治療醫院出具之。二、其他證明文件:如經x光檢查者,應附x光報告。三、申請因公失能給付者,應附有足資證明符合因公條件之相關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