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法規: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保險目 相關法規 公教人員保險法母法 第四章 要保、退保及變更登記 第33條 被保險人保險俸(薪)額之調整,應由要保機關填具異動名冊,送承保機關辦理變更。被保險人考績(成、核)晉級案經權責主管機關審(核)定後,應由要保機關逕送承保機關辦理變俸(薪);其與銓敘機關審定結果不符者,應再通知承保機關自原報變俸(薪)生效日更正之;其有溢領給付者,由要保機關負責追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