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42條 法規:公教人員保險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保險目 相關法規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附則 第42條 本保險就下列情形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一、服務機關(構)學校或被保險人積欠之保險費。二、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繳還溢領或誤領之給付。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就私立學校未依第二十條規定負擔之給付,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