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38條 法規:公教人員保險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保險目 相關法規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附則 第38條 請領本保險給付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前項期限內請領本保險給付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依保險事故發生時之規定辦理。本保險定期發給之給付,其各期請求權時效,依第一項規定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