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條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被保險人符合前項規定者,給與二個月生育給付。第一項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生育給付按前項標準比例增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