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所定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依衛生主管機關推動醫療促進相關方案或計畫之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範圍為準。前項所定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範圍,由衛生主管機關協助提供並由銓敘部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