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職務,指符合下列條件之職務:一、由政府預算支給薪酬。二、由機關(構)或學校直接僱用,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所僱用,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職務。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指每月因職務所固定或經常領取之薪金、俸給、工資、歲費或其他名義給與等各種薪酬收入之合計數。前項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於同時再任二個以上職務者,其個別職務每月所領薪酬收入,應合併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