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前已任政務人員而於該條例施行後退職或在職亡故,且具有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軍、公、教人員之年資者;其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未曾領取退職酬勞金、離職退費之政務人員年資,由本人或其遺族準用本辦法之規定,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為軍、公、教人員退休(職、伍)、一次給與或撫卹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