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申請人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時,應於退撫基金管理機關通知之二個月繳費截止期限內,依規定全額或撥繳比例共同負擔,一次繳入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委託代收之金融機構退撫基金帳戶;未於退撫基金管理機關通知之繳費截止期限內一次繳入退撫基金帳戶者,該通知作廢。但仍得依第三條所定期限內重新申請。申請人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而逾退撫基金管理機關通知之繳費截止期限者,或完成繳費程序後有自始不具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要件者,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無息退還原繳納之退撫基金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