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經政府核定撥交之補助款項,係指下列各款:
一、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由國庫撥款補足之差額。
二、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基金不足支付時,由政府撥款之補助。
三、其他由政府補助之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