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各級政府依法撥繳之費用。二、公務人員及第一條第二項所定人員依法自繳之費用。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及其運用之收益。四、經政府核定撥交之補助款項。五、其他有關收入。前項第一款各級政府依法撥繳之費用,應按年編列預算直接撥繳本基金。第二款所定人員依法自繳之費用,應由各服務機關按月彙繳本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