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基金設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本基金設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負責基金之審議、監督及考核。本基金管理委員會及監理委員會之組織均另以法律定之。本基金之運用得委託經營之。有關委託經營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