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第21條 法規: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第21條 基金管理機關對受託機構之經營績效及風險控管應按季進行考核。受託機構於契約存續期間經營績效或風險控管,未達基金管理機關所定之目標,或有違反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之情事,基金管理機關得經評定後,減少其委託經營額度或終止契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