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96條 法規: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母法 第四章 退撫給與發放相關事宜 › 第一節 退撫給與之發放與核銷 第96條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經審定給與展期月退休金或展期遺屬年金者,應由審定機關及服務機關分別列冊管理,並於開始發放日之一個月前,由審定機關通知相關支給或發放機關,定期發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