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93條 法規: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母法 第四章 退撫給與發放相關事宜 › 第一節 退撫給與之發放與核銷 第93條 資遣人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經審定年資應發給之資遣給與,於資遣給與案審定後,由審定機關通知支給或發放機關於審定後簽具付款憑單,通知財政權責機關辦理支付事宜後,轉發資遣人員並辦理核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